涉外离婚案件详情
2012年3月钟某(女)与一美籍华侨在广西南宁经人介绍认识,在只见过2次面、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双方于次月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几天后,该美籍华侨即返回美国,双方从此分居生活至今,开始该美籍华侨与钟某偶有电话联系,几个月后则杳无音讯,钟某曾多次致电该美籍华侨所留电话号码,最终的结果均为无人接听。钟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与该美籍华侨离婚。
涉外离婚案件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钟某与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在双方缺乏了解情况下就草率结婚,婚后几天被告即返回美国,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依法准予。据此判决准许原告钟某与该美籍华侨离婚。
涉外离婚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国内离婚的,应适用我国法律,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主要是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界限,另外,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双方自愿离婚的,在对子女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后,双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另一种是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或者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子女或者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国内起诉离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