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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子女抚养的涉外离婚案例

作者:匿名 日期:2019/12/28

涉日子女抚养的涉外离婚案例

涉及子女抚养的涉外离婚案例案件详情

39岁的陈勇(化名)是宁波一家公司的老板。2005年,他经朋友介绍认识了“80后”日本姑娘小泽惠美(化名),见了3次面后就在宁波登记结婚了。一年后,女儿出生,他们矛盾频发。

小泽惠美说,婚后夫妻俩就聚少离多,女儿出生后,更是连夫妻生活都没有了。一年后,她发现丈夫和一名女子联系密切。两年后,丈夫开始有家不回。2010年,双方为了女儿是否回宁海的小事大吵了一架,丈夫还对她动了手。她心灰意冷,带着女儿回了日本。

分居近两年后,小泽惠美向海曙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除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还要求拥有女儿的抚养权。陈勇表示同意离婚,因为两个人婚前压根儿就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也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女儿的抚养权和财产上。

涉及子女抚养的涉外离婚案例判决

近日,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女儿归小泽惠美抚养,陈勇除了要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外,还要支付女方近15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

涉外离婚原因分析

据宁波市涉外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介绍,沟通少,感情浅是涉外夫妻离婚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因为“不能适应对方的生活习惯,语言不通,实在没办法交流。”

起诉离婚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诉讼离婚的主要条件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作了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